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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首张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在沪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10月9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吴清副市长介绍了本市最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五周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是我国设立的首个自贸试验区。五年来,累计有127个创新事项以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全市复制推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上海在2013年率先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在事中事后监管、政府管理体制等方面实施配套改革举措,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开放度不断提升,逐渐成为扩大开放的新高地。
当前,制造业服务化,以及服务业外包化、数字化、高端化、融合化趋势加快,服务贸易成为引领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2017年,中国服务贸易总量达到6956.8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排名世界第二,服务贸易对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建设贸易强国、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作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近年来,上海服务贸易发展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根据外管局上海市分局统计数据,2017年上海实现服务贸易总额1955亿美元,规模居全国第一,占全市对外贸易的比重提高至29.1%,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6个百分点,呈现出结构不断优化、主体不断壮大、模式不断创新的特点,形成了一批新经验、新做法。
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标国际的制度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所称跨境服务贸易,是指:
(一)自境外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即跨境交付模式;
(二)在境外向来自自贸试验区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模式;
(三)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模式。
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对《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三、《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为13个门类,共159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有关职业资格的限制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执行。
六、《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中国上海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