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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最新政策公告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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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海关总署及上海海关出台了一些最新政策,内容包括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等,以下为最新政策公告,请供参考。

   

    

  关于升级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7号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海关总署近期对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关二期区域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金关二期区域系统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适用。

  

  二、升级后的金关二期区域系统支持特殊区域内保税维修、委内加工等业务。

  

  三、更新后的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网站(www.chinaport.gov.cn)公告栏中下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先出区、后报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8号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先出区、后报关”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先出区、后报关”,是指特殊区域及中心内企业对出境货物,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凭核放单先行办理出特殊区域及中心手续,再向海关报关的业务办理模式。

  

  二、对适用“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企业应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三、本公告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促进特殊区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简单物理加工”,是指铁矿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发生变化外,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标准参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三、铁矿砂入区前应接受海关检验和监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入区,如不符合则应按海关要求做退运或检疫处理。

  

  四、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设立电子账册,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五、企业应设置专用区域存放“保税混矿”铁矿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六、铁矿砂从特殊区域进入境内(特殊区域外)应接受海关检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沪关公告】明确出口直接改配和落装货物相关事宜

  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体系,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加强对出口直接改配、落装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上海海关管辖范围内以水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方式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的口岸清关、出口转关、跨关区一体化通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保区、出口加工区等)一线出境货物。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直接改配、落装货物指:

  直接改配货物:已经海关放行,因故未能由原运输工具装载出运,需改配至其他运输工具另行出运的货物。

  落装货物:已向海关申报且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因故未能由原运输工具装载出运的海运出口拼箱货物或空运总运单项下的分运单货物。

  上述出口货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货物性质和数量不应发生变化;有特殊情况的,应经海关核准。

  

  三、直接改配、落装货物相关手续由原运输工具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

  

  四、直接改配、落装货物均应由原预配舱单传输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发送电子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直接改配货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向海关发送直接改配电子申请。直接改配电子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上海海关出口直接改配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直接改配清单》)一式四联以及《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40号)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或《确认联系单》,至出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二)《直接改配清单》内容应与电子申请保持一致。一批货物一般只可办理一次直接改配。

  (三)海关审核无误后,将三份经签章的《直接改配清单》交申请人办理后续作业。

  (四)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签章的《直接改配清单》办理直接改配货物的出运手续。

  (五)直接改配货物的改配运输工具应与原运输工具在同一港区或机场。如特殊情况需将货物改配至另一港区或机场出运的,应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海关凭已签章的《直接改配清单》办理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转关申报单》变更手续。

  

  六、落装货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向海关发送落装电子申请。申请人应根据海关需要提供《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落装清单》)一式三联及相关情况说明,至出境地海关办理落装手续。海关办结手续后,将两份经签章的《落装清单》交申请人办理后续作业。

  (二)落装电子申请审核通过后,海运出口拼箱中的其他货物或空运总运单项下的其他分运单货物可由原运输工具出运。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人凭海关签章的《落装清单》,至申报地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七、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原《上海海关关于出口漏装改配货物的暂行管理办法》(沪关公告〔200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8年12月12日

 

  消息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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