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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最新海关政策!来了!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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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区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签证模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关区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签证模式。企业在发送证书时须选择签/领证机构为“上海海关本部”;对审核通过的证书,企业可选择自助打印的方式制证,也可选择关区任一原产地签证机构签发证书;对缓审的证书,企业应根据回执要求,备齐纸质资料,选择关区任一原产地签证机构审核签发。

  

  出口原产地证的企业备案采用无纸化申报,在办理企业备案时,需选择“所属机构”、“签证机构”和“领证机构”为“上海海关本部”;

  

  在上海签证的异地企业需由备案地海关在“签证机构”和“领证机构”添加“上海海关本部”。(《上海海关关于出口原产地证书实施“通报通签”签证模式的通知》)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信息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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